(2014)怀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郭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9号原告郭XX,女,1984年7月1日生。被告杨XX,男,1984年8月27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3年12月8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峙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