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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郭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9号原告郭XX,女,1984年7月1日生。被告杨XX,男,1984年8月27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3年12月8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峙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