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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常小建、周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常小建,周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刘永全。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曙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小建。被告周小慧。原告刘永全与被告常小建、周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全的委托代理人冯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小建、周小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全诉称,被告常小建与被告周小慧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5日和2012年12月11日,两被告以其承包镇江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150000元,合计190000元,被告常小建向我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被告常小建、周小慧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常小建、周小慧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5日和2012年12月11日,两被告以其承包包镇江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0000元,被告常小建出具两份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刘永全主张两被告欠其190000元,有被告常小建出具的两份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且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是对其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常小建、周小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小建、周小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全借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常小建、周小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李 岭人民陪审员  邢正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