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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程斌与章天明、张爱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天明,张爱临,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天明。上诉人(原审被���)张爱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斌。上诉人章天明、张爱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商初字第2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临海市,故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