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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丰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0)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明,李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丰执字第532号申请人陈瑞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李硕新,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陈瑞明与李硕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7)香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8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07)香民初字第68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