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京法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京法,刘正仁,白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原京法,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正仁,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白丰芹,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京法与被执行人刘正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原京法与被执行人刘正仁、白丰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郭海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