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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孙永民与郭学仁、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民,郭学仁,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民。被执行人郭学仁。被执行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民与被执行人郭学仁、青岛佳兴货物运顺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存款并扣划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