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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善旺、吴建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善旺,吴建明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付兴,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北京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善旺。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一审被告:吴建明。再审申请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善旺、一审被告吴建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台州名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昌代理审判员  吴 蓉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睿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