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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汪峰、吴香香、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汪峰,吴香香,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曹运文,行长。被执行人汪峰,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香香,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汪峰、吴香香、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峰、吴香香、张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国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执行员  周 佳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