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曹飞祥与西安永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飞祥,西安永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曹飞祥,男,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永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曹飞祥与西安永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曹飞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376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385.9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飞祥于2013年12月4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