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泽海与张京刚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海,张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黄泽海被执行人:张京刚申请执行人黄泽海与被执行人张京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1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14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