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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时永,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荣,男,公司董事长。关于开平大昌铜材有限公司与开平朗和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清还101650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3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