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17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培玮与北京今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玮,北京金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408号原告王培玮,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丹宁,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金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杨闸换到西侧北角13号楼8层801号。法定代表人张佳惠。委托代理人张先锋,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原告王培玮与被告北京金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信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玮之委托代理人郑丹宁,被告金博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先锋到庭参加了本院于2013年6月4日进行的庭审,但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培玮诉称:2012年4月28日,我与金博信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我将自己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24号楼4单元433号房屋(以下简称433号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给金博信公司完成。在签订合同前,金博信公司向我承诺其具备二级以上装修资质,但一直没有向我出示。此后,在该公司进场装修过程中,我发现其所砌墙面歪斜、地砖不平、墙砖空鼓,问题非常严重。无奈之下,我要求金博信公司停工,并将房屋钥匙收回。此后,我花费1500元,请监理公司对房屋的装修进行了监理,结论是装修质量不合格。这时,金博信公司才向我承认他们公司根本没有二级以上装修资质。我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金博信公司对我进行了欺诈,我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我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2100元。此外,因装修发生纠纷,我无法入住房屋,导致我在外租房,给我造成了很多经济损失,故我要求其赔偿我经济损失31900元。我购买地砖花费了11375.6元,在重新装修时,这些已经贴上砖都要被破坏掉,重新铺砖,故我要求金博信公司赔偿我材料费11375.6元。最后,金博信公司延误工期,按照合同其应该赔偿我违约金6600元,并支付我监理费1500元。金博信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前,我公司没有向王培玮承诺过二级资质,王培玮只从我们这要了营业执照,并没有要资质证书,所以不存在欺诈的问题。在装修过程中,我们只做了一部分工程,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到了5月26号、27号就停工了,王培玮把钥匙收走了,之后我们再没有进场施工监理公司是王培玮私自找的,我们不认为我们的装修工程不合格。直到现在,王培玮还欠我公司装修款没有付清,我公司不同意王培玮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王培玮(发包方)与金博信公司(承包方)签订装修合同,王培玮将433号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金博信公司完成,工程期限为40天,自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6月12日,工程款为22000元。在装饰装修合同首页的”使用说明”部份中,载明以下条款:工程承包人,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王培玮称在装修合同签订前,金博信公司曾承诺其具备装修资质,但金博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装饰装修合同签订后,王培玮支付了金博信公司装修首付款12100元。2012年5月2日,金博信公司进场装修。2012年5月27日,双方就装修发生争议,王培玮认为金博信公司的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后王培玮将433号房门钥匙收走,金博信公司未再进场施工。金博信公司撤场前,装修工程尚未完工。2012年7月8日,王培玮聘请北京科灵客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灵客公司)对433号房屋的装修现状进行了局部验收。科灵客公司具备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监理乙级资质。科灵客公司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为:1、未作打压试验;2、电线未作遥测实验;3、卫生间新做隔墙误差3CM;4、卫生间门边隔墙误差1.5CM;5、卫生间墙地砖多处空鼓;6、厨房墙砖有5块空鼓、窗边瓷砖有离鼓现象;7、厨房地砖有4块空鼓;8、大厅地砖平整度不够,最大误差1.5CM;9、大厅地砖边角多处空鼓;10、厨房门里外口差距2CM。庭审中,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于2013年6月7日上午9点到433号房屋查看装修情况。但金博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本院勘查:433号房屋卫生间新做南侧及北侧隔墙存在角度误差,卫生间墙地面砖已铺完,卫生间吊顶未做,卫生间墙砖存在十余块空鼓;厨房门口里外存在误差,厨房墙砖地砖已铺,吊顶未做,墙砖存在5块空鼓;客厅西墙踢脚线已帖,其与墙面均未帖踢脚线,客厅地面已铺地砖,但存在地面不平整的情况。此后,经本院释明,王培玮不申请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鉴定,而金博信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王培玮主张赔偿材料费,并就此向本院提交了购买建材的票据一张,票据上载明的购买项目墙地砖的费用为11375.6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装修合同、监理报告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博信公司向王培玮提供的装修合同,而装修合同中载明,使用此样本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系具有装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金博信公司并不具备装修资质,其应主动向王培玮说明,但金博信公司在订立合同前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王培玮,属隐瞒应向合同订立的重大事实,存在欺诈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王培玮要求撤销装修合同予法有据。在合同被撤销后。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虽然金博信公司已对433号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但装饰装修确实也存在不合格的情况,王培玮确实也需要对不合格的装饰重新修复。故本院确定:王培玮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需再向金博信公司支付;同时,本院酌情确定由金博信公司退还王赔付部分装修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将作为维修费,由王培玮自行对不合格的装饰装修进行维修;综合上述,本院不再另行要求金博信公司赔偿王培玮其他经济损失。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考虑到装修合同已被法院确定撤销,相应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故本院不支持王培玮的该项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王培玮与被告北京金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订立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北京金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六千元。三、驳回原告王培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王培玮负担1300元(已交纳693元,余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金博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 兰审判员 袁 冲审判员 宋培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许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