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万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郑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