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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9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志光申请执行梁福荣、麦任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光,梁福荣,麦任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34-1号申请执行人阮志光,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福荣,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麦任欢,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关于阮志光与梁福荣、麦任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梁福荣应清还618275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麦任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还责任,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