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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执民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宗可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可宁,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锦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宗可宁。委托代理人黄亮亮。被执行人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兴。被执行人浙江万锦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兴。原告宗可宁与被告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锦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浙金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宗可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二期开发区镇南街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浙江万锦化纤有限公司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的房地产,因义乌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对房产首轮查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对土地首轮查封,经过协调,已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二期开发区镇南街的房地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正在处置程序之中;被执行人浙江万锦化纤有限公司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的房地产已经被义乌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余款,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处置,也在程序之中。被执行人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伦塔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3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宗可宁书面申请本案先予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宗可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