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桥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阎玉霞与王力诉前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玉霞,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阎玉霞,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王力,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阎玉霞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障本案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张洋(系被申请人妻子)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