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杨家林、胡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杨家林,胡泽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林,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胡泽伟,女,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杨家林、胡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