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川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小平、张宜斌、邓强、曹勇与虎丛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张宜斌,邓强,曹勇,虎丛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杨小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东方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5********。原告张宜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东方村*组,居民。原告邓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新川小区欣逸苑*楼*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1********。原告曹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东方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5********。被告虎丛林,男,回族,56岁,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青溪镇东方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平、张宜斌、邓强、曹勇与被告虎丛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小平、张宜斌、邓强、曹勇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平、张宜斌、邓强、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76.5元,由原告杨小平、张宜斌、邓强、曹勇负担。审 判 长 :吴志林人民陪审员 :岳建斌人民陪审员 :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廷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