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与青岛豹竹涧风景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青岛豹竹涧风景区有限公司,陈明全,青岛豹竹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07号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显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豹竹涧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增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妮妮,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青岛豹竹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法定代表人陈明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伟,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明全,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杭州路28号31号楼2单元104户委托代理人张华伟,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豹竹涧风景区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豹竹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邮寄费60元,计人民币4010元,由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雷鸿春审 判 员  王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