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任延平与王红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燕平,王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任燕平,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红龙,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任燕平与被执行人王红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法发(2009)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2)沙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窦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