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冯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冯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63号原告:李淑云,女,1949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翔,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李淑云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冯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