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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强、杨明树申请执行于崇光、于崇明、桂林鑫业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杨明树,桂林鑫业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崇光,于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黄强,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明树,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鑫业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于崇光,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于崇明,住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黄强、杨树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桂林鑫业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3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崇光、于崇明给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秀峰区人民法院查封,应委托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597号民判决书作结案处理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先勇审 判 员  莫燕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