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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慧光与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光,张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011号原告朱慧光。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义,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朱慧光与被告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