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慧光与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光,张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011号原告朱慧光。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义,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朱慧光与被告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