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三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张代波诉赵兴才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省某法学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明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张某某交纳。审 判 员 陈本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