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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仲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C座12层1202号。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财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案字第4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陕西某×××××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案款1964.04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案字第45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