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兆清与临江市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吴秀云,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梁爱香,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原告吴秀云诉被告梁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秀云、被告梁爱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秀云诉称:被告梁爱香在2012年9月2日上午问我“想不想到临江选煤厂上班”,我和丈夫商量后没同意。后梁爱香劝说:“交表后10月15日就能上班了”,我就同意了。被告拿走了现金39500.00元,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后去体检花了260元。但是到了10月15日被告还迟迟不通知我去上班,并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经人证实梁爱香根本没有能力招工。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39500.00元、体检费2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梁爱香辩称:当时是我跟原告沟通的,但不是我给他们办工作,是曲广杰给他们办工作,原告把钱交给我,我又交给曲广杰。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对我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且已经取保候审了,我不能还两份钱,应该通过刑事方面解决。另外260元钱我不能给,她当时交给医院了,没给我。经审理查明:被告梁爱香因诈骗行为于2012年12月11被临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月18日取保候审。并已被起诉到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梁爱香已经因诈骗行为在临江市人民法院处以刑事处罚并收缴赃款,原告主张的39500元也在收缴赃款的范围内,故原告起诉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返还原告吴秀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