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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甄溢涛缴纳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5号被执行人:甄溢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关于甄溢涛缴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甄溢涛应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甄溢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4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甄溢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