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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娟与董入忠、周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董入忠,周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962号原告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被告董入忠,居民。被告周明娥,居民。原告李娟与被告董入忠、周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及委托代理人相入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入忠、周明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娟诉称,2011年6月22日,被告董入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由被告周明娥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董入忠、周明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董入忠向原告李娟借款30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款未约定书面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称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扣除一个月利息600元,实际交付被告29400元。由被告周明娥提供担保。后因该款未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入忠借原告李娟现金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实付被告现金29400元,被告董入忠借款29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董入忠对所借款应予偿还。被告周明娥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在担保期内主张权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董入忠、周明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入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娟借款29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周明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董入忠、周明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董入忠、周明娥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