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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洪玉莲、黄如萍与龙方念、张孝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洪玉莲。原告黄如萍。法定代理人黄金祥。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瑞阳。被告龙方念。委托代理人杨进昌。被告张孝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玉莲、黄如萍诉被告龙方念、张孝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玉莲、黄如萍于2013年12月7日以与被告龙方念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方念、张孝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洪玉莲、黄如萍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方念、张孝友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玉莲、黄如萍撤回对被告龙方念、张孝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玉莲、黄如萍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