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倪新如与吴雷、黄春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如,吴雷,黄春朝,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倪新如。委托代理人黄金良。被告吴雷。被告黄春朝。被告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责人占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如诉被告吴雷、黄春朝、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新如于2013年12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雷、黄春朝、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如撤回对被告吴雷、黄春朝、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52元,由原告倪新如负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