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秦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7日以家庭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