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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馨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馨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03号原告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61号三层27卡。法定代表人郑汉斌。委托代理人包居玉,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龙,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馨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馨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2.68元,财产保全费1326.5元,合共309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诚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