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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春与于焕营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徐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展,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