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二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华维华、蓟县马伸桥镇中心学校与蓟县马伸桥镇中心学校、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维华,蓟县马伸桥镇中心学校,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蓟县教育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568号原告华维华。被告蓟县马伸桥镇中心学校。负责人贾永东,校长。被告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忠,镇长。被告蓟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义岭,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维华与被告蓟县马伸桥镇中心学校、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蓟县教育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邢然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