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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高连峰诉郑纪山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峰,郑纪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高连峰,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温馨小区**室。被告郑纪山,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邱皮沟沟东露天**号。原告高连峰诉被告郑纪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廷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连峰与被告郑纪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连峰诉称,2007年3月13日,原告高连峰以49,0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郑纪山分得的动迁楼,并且居住至今。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遭到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南票区黄甲温馨小区49号楼1单元602室归原告高连峰所有。被告郑纪山辩称,原告所陈述的房屋买卖事实经过属实。被告同意配合原告过户,只是原告不配合。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30日,被告郑纪山与南票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非农C、D级受损民宅动迁补偿协议书》,2006年12月7日,南票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郑纪山下发《动迁户入住通知单》,通过抓阄取得安置户型75平方米位于黄甲温馨小区49号楼1单元602号楼房所有权,2007年3月13日,原告高连峰与被告郑纪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于黄甲温馨小区49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以49,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将所售楼房手续全部交与原告。原告在购买的楼房居住生活至今。现原告因被告拒绝配合过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以上认定的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动迁补偿协议书、收据、入户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从本案事实上看,原告高连峰与被告郑纪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郑纪山的答辩意见亦承认买卖房屋事实的存在。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表明诉争的楼房应归原告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黄甲温馨小区49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产权归原告高连峰所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耿 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