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6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汽财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李小辉,沈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694-3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藤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辉。被执行人沈海龙。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长气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事项为:拍卖被执行人李小辉名下的车号为鲁E×××××号小型客车一辆。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经两次拍卖该标的物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委托拍卖标的物以物抵债,该委托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286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长气开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委托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