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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洪涛与贾长河、梁淑兰、贾立明、叶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涛,贾长河,梁淑兰,贾立明,叶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洪涛,男,38岁,回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贾长河,男,6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梁淑兰,女,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立明,男,2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春梅,女,2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洪涛与贾长河、梁淑兰、贾立明、叶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贾长河、梁淑兰、贾立明、叶春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洪涛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从2012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