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立秋与黄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秋,黄振,董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731号原告董立秋,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黄振,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被告董立新,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原告董立秋与被告黄振、董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立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长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