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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立秋与黄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秋,黄振,董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731号原告董立秋,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黄振,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被告董立新,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原告董立秋与被告黄振、董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立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新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长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