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夫武诉被告葛以林、葛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武,葛以林,葛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王夫武。委托代理人孙敬煜,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以林。被告葛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武诉被告葛以林、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夫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夫武撤回对被告葛以林、葛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王夫武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仲崇达人民陪审员 田佳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