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臧静华与被告王江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静华,王江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臧静华。被告王江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静华与被告王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静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