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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臧静华与被告王江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静华,王江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臧静华。被告王江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静华与被告王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静华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