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姚勇与吴有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许,姚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吴有许,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勇,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有许诉被告姚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有许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有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875.00元,由原告吴有许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云代理审判员 包家付人民陪审员 薛森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