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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2012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区检公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冀G×××××号红色比亚迪轿车沿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区大东门铁路桥路段时,将正在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解某撞倒,造成解某受伤,车辆损坏,解某经张家口二五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解某系因车祸致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回肠破裂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死亡。经宣化公安交警大队宣公交认字(2012)第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冀G×××××号红色比亚迪轿车沿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区大东门铁路桥路段时,将正在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解某撞倒,造成解某受伤,车辆损坏,解某经张家口二五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解某系因车祸致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回肠破裂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死亡。经宣化公安交警大队宣公交认字(2012)第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处理。在诉讼中,被告人宋某甲及车主张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宋某甲及车主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3000元(其中宋某甲支付8000元,张某支付2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赵某某、何某某、孙某某(三人均系宣化区环卫处职工)、常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经过等情况。2、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案发后主动报警等情况。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谢某某因车祸致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回肠破裂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死亡。4、宣公交认字(2012)第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5、122事故报警信息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查获经过证明证实案件的受理、侦破及被告人宋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等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火化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谢某某尸体已火化的情况。8、《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宋某甲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含量等情况。9、《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结论不合格。10、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件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情况。11、特别授权委托书、调解笔录、财物收领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宋某甲及车主张某已与被害人谢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33000元已支付等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等个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提出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与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门贵军审 判 员  张春荣代理审判员  茹梦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乐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