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康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在陕西凯信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凯信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下称“某部队”)之间的业务。2012年8月,康某离职后在本市高新四路九天网络使用电脑伪造公司印章,向某部队谎称凯信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展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某部队将欠凯信公司项目尾款汇入展卓公司账户,骗取某部队26500元后挥霍。2013年7月16日,康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康某亲属已代其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清单、谅解书、领条、员工档案表、离职申请表、公司名称变更说明等书证;证人毛某某、双某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康某判处一年半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某系自首,已退赔全部赃款,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300元(已缴纳2000元,下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浮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