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光钘与林进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钘,林进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钘,男,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梁富述,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进谦,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光钘与被执行人林进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平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进谦应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光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进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林进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1月28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如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