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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开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徐建君与万文钊,陆勤维,无锡凯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馨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君,万文钊,陆勤维,无锡凯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馨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开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徐建君。被告万文钊。被告陆勤维。被告无锡凯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馨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君与被告万文钊、陆勤维、无锡凯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宇公司)、江苏馨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建君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万文钊、陆勤维、凯宇公司、馨妮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建君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文钊、陆勤维、凯宇公司、馨妮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君撤回对被告万文钊、陆勤维、凯宇公司、馨妮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徐建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