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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韩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97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36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秀军代理审判员  冷明明陪 审 员  石丰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