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405室。法定代表人:MichaelDavidFerchak,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金,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107国道高邑段3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郭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银朋,该公司员工。原告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时原告所诉被告为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因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重新变更了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金,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银朋,证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19日、8月8日原告分别以订单形式向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石蜡两批,每批为16吨,每批价格27200美元,由亿博公司负责向国外发货,货到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遂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退货。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2年4月6日签订退货协议,亿博公司负责从港口到工厂的运输费用,收到货后四个月内按每吨5000元的价格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退货款160000元,如违约则应支付滞纳金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此后亿博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收到退货石蜡,但直至2013年5月9日,该公司仅给付原告7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另经原告查证,原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已更名为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现被告支付原告退货款90000元,进口费用3000元,滞纳金96000元,补偿款182720元,退货费用53279元,律师费35000元,差旅费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69999元。被告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亿博公司与原告的退货纠纷不清楚,对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8月8日原告与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两次订立石蜡购销合同,原告每次采购石蜡16吨,每次价格27200美元。双方约定由亿博公司负责向原告位于西班牙的客户发货。货到后经检验发现两批次石蜡存在熔点低,颜色发黄并伴有异味等质量问题,原告遂向亿博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经协商双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退货协议,约定两批石蜡做退货处理,亿博公司负责货物从港口到工厂的运输费用以及进口费用中的3000元,收到退货后四个月内按每吨5000的价格支付原告160000元,如未按约定付款,则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96000元,合同价差款182720元,同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12年6月25日亿博公司收到退货石蜡30吨,按约定亿博公司应于10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0元,但直至2013年5月9日,亿博公司只付款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一份,亿博公司收到退货证明一份,银行支付凭证二份,采购订单二份予以证实。庭审中原亿博公司法人代表耿某某证实,合同中订立的32吨石蜡因退货时间周期长,包装破损,天气炎热等原因产生亏损,实际收到30吨,并且一部分已变质无法变卖,变卖的价款已给付原告,不能变卖的已经废弃了。原告又提供发票、法律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实际损失为退货费用53279元,律师费35000元,差旅费10000元。另外,原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已更名为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了原亿博公司的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34页予以证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向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和8月8日两次订购石蜡的订单即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后因质量异议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书也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均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亿博公司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全部履行退货协议,但也构成违约行为。退货协议书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亿博公司显失公平,应予调整,以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算较为妥当。原告所诉的实际损失非完全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河北亿博纳米化工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故原亿博公司的债务由现被告予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华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孚新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退货款83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0日起到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原被告各负担4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会军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人民陪审员 任亚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