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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江春燕、陈基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979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江春燕,陈基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周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江春燕,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基镛,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春燕、陈基镛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春燕、陈基镛应偿还透支款本金163123.35元及利息7470元、滞纳金2442.20元合共173040.25元给申请执行人(上述利息、滞纳金计至2013年5月3日止,从2013年5月4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本案的受理费3761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财产均被另案查封,现本案难以处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需等另案审结后统一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及笔录为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需等另案审结后统一处理,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如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