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艾法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艾法机电有限公司,张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艾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旺南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枚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瑾鸿,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斌,男,出生于1962年11月17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艾法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5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向佛山市艾法机电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34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4810元、执行费3482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4229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至今去向不明,且无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知,其未提供,并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3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