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范步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步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河刑初字第02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步荣,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东仁,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步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步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范步荣在淮安市清河区神旺大酒店1106号房间内,向邓某某贩卖冰毒75克,公安机关接举报到该房间抓捕贩毒人员过程中,被告人范步荣将75克冰毒以及随身携带的装有冰毒的铝制小瓶从1106号房间窗户扔出,后公安机关在该窗户正下方的平台上提取并扣押袋装结晶体一袋、铝制瓶子(内装结晶体)一个,经鉴定,被扣押结晶体净重量分别为67.63克、9.01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步荣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步荣曾因贩卖毒品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步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步荣当庭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被抓房间窗户下方平台上的袋装毒品和铝制瓶装毒品是被告人范步荣所有,应认定被告人范步荣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范步荣在淮安市清河区神旺大酒店1106号房间内,向邓某某贩卖一白色袋装的冰毒75克,后范步荣从这白色袋子中取出少量冰毒将邓某某带来的两个小袋子装满,随后邓某某以为范步荣打钱的名义离开1106房间,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该房间内有冰毒。公安人员到该房间抓捕贩毒人员过程中,被告人范步荣将用于交易的白色袋装冰毒以及随身携带的装有冰毒的铝制小瓶从1106号房间窗户扔出,后公安机关在该窗户正下方的平台上提取并扣押袋装结晶体一袋、铝制瓶子(内装结晶体)一个,经鉴定,被扣押结晶体净重量分别为67.63克、9.01克,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范步荣庭前供述证实,2013年3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高某某的一个朋友说要三盎司的冰毒,后在高某某住的神旺大酒店1106房间,自己问他钱呢,他把钱(大概一万多元)从衣服里面冒出来一个角说钱在这里呢,还差一点,他要先看看货,自己就从随身带来的一个小瓶子里面挑出来一小块冰毒给高某某朋友的,大概有0.3克左右的冰毒给高某某朋友试的,这个小瓶子是圆的,是女人化妆用来眉线的小瓶子,小瓶子里面还有4、5克冰毒。试过以后自己跟高某某朋友说,“你把钱先给我,我带你去拿”说完自己和他一起到卫生间的,到卫生间是为了看钱的,在卫生间他没有给自己钱,我们就从卫生间出来了,我们两个人走到房间窗户附近窗帘后面,自己问他有没有称,他说他有称,然后他就拿称出来称的。他说先差点钱给你。后自己说那好,在这等你。说完他就走了。过一会自己听到有人开门冲进来了,自己就顺着窗户把手里面的手机还有装冰毒的小瓶子从窗户扔下去了。二、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自己于2013年3月19日在神旺大酒店1106房间与范步荣谈好要向他买三盎司的冰毒,并看到范步荣有一个装满了冰毒铝制小瓶子,能有十克冰毒左右,当时范步荣从他包里还拿出来一个小瓶子,因为冰毒太少了,不够试的。自己走后与民警周武联系,周武给了自己20000元办案费用,后来在1106房间,自己把放在衣服口袋里面的钱露出一个角给范步荣看,范步荣看到钱后把自己带到卫生间,后他把自己又叫到窗台旁用窗帘将他与自己遮掩住,范步荣打开窗户,拿出一大包用透明白色袋子装的冰毒,这一大包冰毒就是后来要卖给我的那三盎司冰毒,这一大包冰毒旁边还有一个铝质的小瓶子,这个铝质的小瓶子就是昨晚范步荣拿出来给我试冰毒的时候,装冰毒的那个铝质小瓶子,后自己拿称称白色袋子的冰毒,总重量是79.4克,去除袋子的重量4.4克,冰毒的重量是75克。后自己给范步荣两个小袋子,叫范步荣装满,后来范步荣就从这大袋子冰毒里面挑出大概7克左右冰毒将这两个小袋子装满,我自己借着给范步荣打钱的理由走了,出门后打电话给民警周武,告诉他货在房间里呢。三、证人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9日上午,大概在中午12点多钟,那个大鼻子(指邓某某)来1106房间找范步荣,当时还有范步荣的朋友老高及老高的女朋友小纪在,那个大鼻子和范步荣在卫生间里面谈的,应该是谈从范步荣买冰毒的事情,后来大鼻子和范步荣从卫生间出来了,范步荣问大鼻子有没有称,大鼻子说有,后来他们两人就向房间的窗户走去了,当时自己背对着窗帘,老高和小纪就躺床上,自己就听到大鼻子说“75克,对吧”,范步荣说“嗯,对的,是75克”,然后两人从窗帘后面出来坐在圆桌子边,大鼻子拿出两个大拇指大的小袋子扔在桌上,说把这个装满,然后范步荣将这两个小袋子装满,大鼻子说这是自己的,并以下去拿钱的名义离开了。范步荣一直在房间的窗户徘徊,后来过了几分钟,范步荣很凶地叫自己提着东西先下去。四、证人纪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听到大鼻子在电话里面说要在范步荣那买三盎司冰毒,也就是大约75克,大概在中午12点左右,大鼻子来到高某某房间,把身上带来的钱掏出来,大概有两万元,后大鼻子和范步荣就进了卫生间,一会出来后,大鼻子从身上拿出两个小袋子,叫范步荣装满,这时范步荣和大鼻子走到窗帘前,他们两个人在窗帘后面称货的份量,大鼻子就对范步荣说他到楼下,把货给他朋友看看,大鼻子说完就走了,大鼻子走以后自己看到范步荣手里面拿着一个用白色塑料带装的货(指冰毒),大概有香皂盒那么大,大鼻子走后,范步荣站在窗户前,双手放在窗户外面,手里面拿着用白色塑料带装着的冰毒,过了一会有人开门,自己问谁啊,突然门就被打开了,有人冲进来了,范步荣伸在窗户外面的手里的东西没有了。五、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大鼻子跟自己说,“马上在你朋友那买点东西,他给我7500元一盎司,我准备买三盎司”,自己知道大鼻子说的东西就是指冰毒。在2012年3月19日中午12点多,大鼻子来到自己的房间,和范步荣在卫生间说话的,过了一会他们出来了,自己看到范步荣从他包里拿出来一个小袋子的货,里面装着冰毒,大鼻子问足不足克,范步荣说足克,后大鼻子说要不用称称一下,大鼻子把称拿出来,他俩站在窗帘后面,怎么称的没有看见,后自己听到大鼻子说75克。后大鼻子出去了,范步荣站在窗户跟前,把一包冰毒平放在窗户跟前,这包冰毒挺多的,估计就是刚才称的75克冰毒。这个时候门被突然打开了,冲进来几个人,范步荣手里拿着冰毒伸到窗户外面,顺着窗户把冰毒扔外面去了,范步荣以前说过好像是在南京拿的货。六、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清河公安局的侦查员找到自己,帮其开1106房间的房门,于是自己就将1106房间的房门打开,当时房间里有个男子站在窗户旁边,房间里还有一男一女,后来自己和另外一个同事一起把民警带到四楼平台上,看到一袋白色晶体还有一个铝质小瓶子,当时白色晶体的袋子有点破裂,后来民警把这袋白色晶体和小瓶子取走了。七、证人嵇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民警找到自己说1106房间有人贩毒,让自己将门打开,于是自己与曾某某主任联系,由曾某某把1106房间房门打开,自己看到一个男子靠在窗户跟前,窗户是打开的,后民警将这个男子控制住,房间内还有一男一女,后来自己和曾某某把民警带到四楼平台上,自己看到四楼平台上有一袋白色晶体的东西,还有一个铝质小瓶子,白色晶体袋子有点破裂,后来民警把这袋白色晶体和小瓶子带走了。八、毒品检验报告、受理鉴定登记表证实,所送鉴定的材料为一袋白色晶体和一瓶白色晶体,净重量分别为67.63g、9.01g,其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范步荣的检测样本呈阳性,邓某某的检测样本呈阴性。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神旺大酒店四楼平台上发现一个塑封带,袋内有结晶状物体,距塑封袋北侧0.5米处有一个铝质小瓶子;现场照片证实,神旺大酒店1106房间内吸毒工具、窗户打开及四楼平台有袋装冰毒和小瓶子的情况。十、物证电子称一个,为邓某某在现场称冰毒所用;物证白色小瓶子一个,经邓某某辨认,系邓某某看到范步荣身上有两个小瓶子其中的一个;扣押清单证实,电子称从邓某某处扣押;邓某某对现场扣押的白色塑料袋和铝制小瓶子的辨认证实,现场扣押的袋子和小瓶子均为范步荣所有;十一、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神旺大酒店扣押到的塑封袋袋体有多处裂口,底端有一较大裂口,裂口附近地面发现一粒白色晶体;白色小瓶子内有少量粉末状晶体,未能提取,故未作鉴定;邓某某向该大队反映有人在神旺大酒店向其贩卖冰毒75克,该大队侦查员给邓某某20000元钱与范步荣进行交易,后邓某某以外出打款为由,离开神旺大酒店1106房间并向侦查员汇报冰毒和人在一起,侦查人员在1106房间将范步荣抓获。另有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范步荣前科情况;发破案经过证实范步荣被抓获归案情况。关于被告人范步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神旺大酒店四楼平台上的袋装毒品和瓶装毒品不是被告人范步荣所有的意见,经查,在场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范步荣持有上述袋装和瓶装冰毒,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一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步荣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步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步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步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予以销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明珠代理审判员 蔡传文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培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